上海川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4民初3328号 原告:上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 被告:***,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原告上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