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4民初3328号
原告:上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
被告:***,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原告上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