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03民初8630号
原告:西安xx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韩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xx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徐xx。
原告西安xx有限公司与被告xx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9日立案。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西安xx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xx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xx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72元,由原告西安xx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许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