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881执279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南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陆板桥苏家坝21号2幢二层三层,组织机构代码:55519792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山市开关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1478798490,住所地江山市清湖镇路口村口198号(纪元电器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浙江南德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山市开关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881民初30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南德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江山市开关厂有限公司支付浙江南德电气有限公司货款111563元及利息,赔偿浙江南德电气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损失1314元,江山市开关厂有限公司承担案件执行费1593.1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江山市开关厂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要求江山市开关厂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江山市开关厂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江山市开关厂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线下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江山市开关厂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有价证券。江山市开关厂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不动产均涉及抵押。2019年1月18日,江山人民法院已受理江山市开关厂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截至2019年2月22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江山市开关厂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江山市开关厂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江山市开关厂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名单,对被执行人江山市开关厂有限公司法人***纳入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执行回告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南德电气有限公司。
综上,被执行人江山市开关厂有限公司目前在重整阶段,资产暂不便处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881执279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