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92民初4152号
申请人: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江北分公司。
责任人:***。
被申请人: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申请人:南京某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某。
被申请人:南京江北新区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江北分公司、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某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江北分公司、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某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871450.24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以其与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江北分公司、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某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871450.24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