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长江都市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长江都市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雨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05执205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长江都市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正学路1号。
法定代表人:汪杰
委托代理人:孙本明、刘晋明,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徐州雨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火花街道办事处西城商贸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祝义财。
申请执行人南京长江都市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雨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105民初110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定:一、被告徐州雨润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长江都市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设计费用3401184.26元。二、被告徐州雨润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长江都市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3401184.26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的1.3倍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受理费5370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徐州雨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人南京长江都市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法院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1年2月22日以以下理由:一、雨润控股集团等78家公司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已丧失法人财产独立性和法人意志独立性;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三、实质合并重整能够切实解决巨额关联往来问题,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四、实质合并重整有利于增加整体重整成功的可能性,保障债权债务的公平清理,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徐州雨润置业有限公司进行重整。2021年4月29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1破3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徐州雨润置业有限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据此,本院在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105执205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盛云峰
审判员  彭鸣俊
审判员  胡维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书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