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汉中现代消防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宁强民初字第00714号 原告汉中现代消防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南一环路望江十字东南侧22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66年9月6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现代消防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汉中现代消防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全额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收据复印件交本院。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