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2执6546-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天承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中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天承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中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112民初54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00万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和材料,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屋、车辆、互联网银行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将其意见记录在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党白鹭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