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803民初600号
原告:江苏华睿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玉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崇安区广瑞路向阳桥堍。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
第三人:新疆天博宏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沙河县大泉乡三道沟村居民点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华睿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玉江运输有限公司、***、新疆天博宏发投资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华睿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睿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华睿科教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