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803民初2763号
原告:***,男,1969年1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睿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华睿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0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