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902民初3997号
原告***,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陕西省安康市148法律服务所。
被告陕西锦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江北大道物资供应段四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锦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