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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2民终33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炳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炳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9年11月7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硕鑫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硕鑫工业科技有限公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4)内0207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以经过慎重考虑、为减少诉累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退还给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文所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