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民申29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都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茂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下涯镇洋桥头1-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浙江茂霖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霖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5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