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2)浙0182行初46号
原告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下涯镇洋桥头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国信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系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系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自愿选择诉前化解机制先行调解,但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代理人**,被告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出庭应诉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有申请撤诉的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浙***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