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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82民初2418号

原告:***,男,199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林。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下涯镇洋桥头**。

法定代表人:揭妙辉,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建

德市下涯镇下涯村村北21号。

被告:***,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原告***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汪晖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鲁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