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民终7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下涯镇洋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599590675G。
法定代表人:揭妙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竹洪,安徽孙竹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龙涛,安徽孙竹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加文,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全刚,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怀远县霖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荆山镇大庙粮库院内
法定代表人:高积银,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浙***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怀远县霖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0)皖0321民初7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出现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新证据,致使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0)皖0321民初70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浙***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吴公礼
审判员 胡松涛
审判员 石克链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唐红艳
书记员赵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