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茂霖建设有限公司

浙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民终7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下涯镇洋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599590675G。

法定代表人:揭妙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竹洪,安徽孙竹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龙涛,安徽孙竹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加文,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全刚,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怀远县霖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荆山镇大庙粮库院内

法定代表人:高积银,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浙***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怀远县霖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0)皖0321民初7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出现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新证据,致使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0)皖0321民初70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浙***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吴公礼

审判员  胡松涛

审判员  石克链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唐红艳

书记员赵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