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茂霖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茂霖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321执保279号
申请人:***,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申请人:浙江茂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下涯镇洋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599590675G。
法定代表人:揭妙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扣留被申请人浙江茂霖建设有限公司在怀远县人民法院账户中的执行款100万元,并已提供谢万雨所有的“皖C×××**”号“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留被申请人浙江茂霖建设有限公司在怀远县人民法院账户中的执行款100万元,扣留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谢万雨所有的“皖C×××**”号“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查封期间交由***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查封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许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