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191民初1517号
本院于2018年9月5日对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远跃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南昌**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赣0191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书中,因受理反诉时反诉费计算错误,多收取了诉讼费,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7)赣0191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书中“本诉案件受理费13473元,案件反诉费71015元,***定费58000元,合计14248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南昌**药业有限公司负担7868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远跃制药机械有限公司负担63802元”补正为“本诉案件受理费13473元,案件反诉费40235元,***定费58000元,合计11170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南昌**药业有限公司负担5038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远跃制药机械有限公司负担61321元”。
审 判 长 谢 英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