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弘益药业有限公司

上海远跃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与南昌某某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191民初1517号 本院于2018年9月5日对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远跃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南昌**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赣0191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书中,因受理反诉时反诉费计算错误,多收取了诉讼费,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7)赣0191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书中“本诉案件受理费13473元,案件反诉费71015元,***定费58000元,合计14248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南昌**药业有限公司负担7868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远跃制药机械有限公司负担63802元”补正为“本诉案件受理费13473元,案件反诉费40235元,***定费58000元,合计11170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南昌**药业有限公司负担5038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远跃制药机械有限公司负担61321元”。 审 判 长  谢 英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