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京01行初282号
原告南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区起步区内火炬大街78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南昌**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区火炬大街78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以上二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江西赣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原告南昌**科技有限公司、南昌**药业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审批意见通知件》(批件号:2020L00020),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南昌**科技有限公司、南昌**药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理由为因证据原因,二原告选择先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解决药品注册问题。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本案中,二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科技有限公司、南昌**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昌**科技有限公司、南昌**药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赵 锋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 凯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