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庄园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庄园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02民初7009号
原告:***,男,1960年5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雷阳,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庄园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北京路IEC国际企业中心1号楼212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57792821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磊,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庄园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聂荣先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