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5财保522号
申请人:***,女,1961年11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申请人:**,男,1982年1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申请人:王法敏,男,1980年7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申请人:山东庄园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IEC国际企业中心*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宋杰,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王法敏、山东庄园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法敏、山东庄园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5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法敏、山东庄园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50000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次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麻欣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