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庄园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5民初6961号
原告:***,女,194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中奎,系原告之子,男,197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
被告:***,女,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占燕,山东信誉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庄园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IEC国际企业中心1号楼2127室。
法定代表人: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磊,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庄园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计7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凤岩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翠
书 记 员 吕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