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92民初795号
原告:山东庄园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IEC国际企业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磊,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新时空大厦**div>
负责人:王洪飞,总经理。
原告山东庄园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山东庄园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相 松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翟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