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04执4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中车同力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槐村街**。
法定代表人:李正,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典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开发区云大西路**新兴产业孵化区******
法定代表人:赵宝成,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宝成,男,汉族,1980年1月6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中车同力钢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典恩贸易有限公司、赵宝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6389538.4元,执行中已实现标的0元。执行中,通过车辆、房屋、银行等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鲁0104执49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善超
人民陪审员 许 苹
人民陪审员 刘舒懋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于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