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04财保73号
申请人: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中车同力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中车同力钢构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住所地松原市。
负责人:**。
申请人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4日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车同力钢构有限公司车、房产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金额2998564元。申请人已依法提供担保。济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仲裁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车同力钢构有限公司名下2998564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