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车同力钢构有限公司

山东中车同力钢构有限公司、岳西县高传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2执保731号
申请人:山东中车同力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槐村街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6489132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岳西县高传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青天乡青天村凉亭组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057029971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纬二路北轻工园A型厂房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860850E。
原告山东中车同力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岳西县高传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陆敬友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岳西县高传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557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中车同力钢构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保函为此次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中车同力钢构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为保证判决后的顺利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岳西县高传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557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