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车同力钢构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中车同力钢构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02民初1805号
原告:***,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忆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告:山东中车同力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槐村街7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中车同力钢构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中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