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车同力钢构有限公司

山东中车同力钢构有限公司、岳西县高传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02执552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中车同力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槐村街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6489132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岳西县高传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青天乡青天村凉亭组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057029971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纬二路北轻工园A型厂房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860850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9)皖0102民初82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岳西县高传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1608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