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车同力钢构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中车同力钢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779号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民终77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中车同力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云南典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开发区云大西路39号新兴产业孵化区A幢5楼5208号。
法定代表人:**成,总经理。
原审被告:***,女,198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
原审被告:***,女,196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
原审被告:***,女,199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
上诉人**成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中车同力钢构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云南典恩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8)鲁0104民初2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一审法院及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在通知的期限内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