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92民初403号
原告: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新区七大街西侧陇海四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博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远,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颐杰鸿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先进制造业产业园海丰路西、昌海大街南。
法定代表人:曹关德,总经理。
原告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颐杰鸿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82元,减半收取计2691元,由原告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洪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袁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