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2民初99号
原告:淄博莱钢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技术开发区宝山路北首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丰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业贵,山东钢铁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公司律师。
被告:山东颐杰鸿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先进制造业产业园海丰路**。
法定代表人:曹关德,执行董事。
原告淄博莱钢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颐杰鸿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淄博莱钢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淄博莱钢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洪磊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袁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