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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305民初318号 原告:***,男,1989年6月16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州市。 被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杏园东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16410296X4。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淄博峻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金岭回族镇金岭南路1869号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WEE591L。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诺环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济南经济开发区华德路6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6722653274。 法定代表人:**。 被告:**工程(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天彭镇南大街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84596641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峻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诺环建工有限公司、**工程(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