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3财保132号
申请人:山东诺环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济南经济开发区华德路628号。
法定代表人:曹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梅,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男,196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申请人: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孝里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山东诺环建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山东诺环建工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诺环建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诺环建工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葛浩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郭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