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13民初723号
申请人:山东诺环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市中区,现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申请人:***,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申请人:济南建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诺环建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建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诺环建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济南建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对申请人山东诺环建工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诺环建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建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诺环建工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刘勇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车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