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诺环建工有限公司

山东诺环建工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113执132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诺环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济南经济开发区华德路6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现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被执行人:济南建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马山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诺环建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建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0113民初72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2019)鲁0113民初723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一、***、济南建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欠山东诺环建工有限公司、**借款102万元,***、济南建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于2019年4月10日前偿还5万元,于2019年4月30日前偿还15万元,于2019年5月30日前偿还20万元,于2019年7月30日前偿还20万元,于2019年8月30日前偿还15万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偿还27万元;二、***、济南建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2018年5月28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实际欠款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向**、山东诺环建工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随本清;三、若***、济南建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不能按照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山东诺环建工有限公司、**可就剩余未付款本金及利息向本院申请执行;四、济南建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抵押的财产(济长清市监抵登字(2018)第006号登记的财产)拍卖、变卖后优先偿还山东诺环建工有限公司、**;五、其他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12744元,减半收取6372元,保全费5000元由***、济南建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于2019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但因文书无人签收被退回,本院于2019年8月2日将上述文书进行了公告送达。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7月5日、2019年9月5日先后两次对被执行人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财产信息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9月19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查控,但未找到被执行人及相关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应询亦未申报财产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及相应利息等,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2019年11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作出约谈笔录,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并询问其是否申请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且不申请悬赏执行,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董岩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执行员***
书记员唐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