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保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金御坊粮油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保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御坊粮油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交了保单号为01193791070104XXXXXXX的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保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御坊粮油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山东金御坊粮油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山东保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高伟******
人民陪审员李美******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