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普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日照市普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191执2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日照市普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路以西东南李家村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C8BE22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市普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日照市普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各项费用共计146831.2元,于2022年3月25日前支付40000元,2022年4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直至付清全部案款;二、案件执行费2102元由被执行人日照市普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缴纳);三、如任一笔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剩余案款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191执2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