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执18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字(2017)第170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48843.7元及利息;承担案件仲裁费3411元、案件执行费865元。
执行中,本院分别于2018年9月27日、12月3日及2019年3月1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进行了三次网络查控,并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理财产品进行了实地调查、查询,除少量银行存款外,其他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少量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放弃。本院在依法将被执行人陕西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及限制出境措施后,将上述情况以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对此现状无异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就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64353.56元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 健
审 判 员 宋 原
审 判 员 高 甲 星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思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