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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与西安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执异136号 异议人西安***能科技有限公司(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权雄飞,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安***能科技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西安***能科技有限公司称,异议人与陕西**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生效判决,判令其***公司支付货款6257160元、案件受理费52682元、保全费3763元。二审判决生效后,异议人第一时间与**公司沟通协商履行判决义务事宜,鉴于**公司诉中对异议人账户进行了冻结,**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解除冻结,以使异议人无法履行判决义务。异议人亦通过原一审法院多次与**公司沟通、协调,但**公司仍坚持不解冻,亦不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10月16日,异议人通过顺风速运***公司邮寄《告知函》,告知**公司因其不配合解冻导致异议人的损失(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强制执行费)由其承担,但**公司予以拒收。2018年11月7日,异议人再次通过电子邮件***公司发送《告知函》,其仍未有任何的回应。异议人认为,保全的目的即为了保证保全申请人债权能够及时足额得到支付,法律设置强制执行及罚息的立法原意为惩罚拒不执行判决义务的当事人。但本案中,判决生效后,异议人即积极与**公司协商履行事宜,多次通过多种渠道表达出强烈的履行意愿,但**公司均予以拒绝,并恶意拖延权利行使时间,故意扩大异议人损失,若因**公司恶意行为产生的损失由异议人承担,对异议人极为不公,更严重违背了立法原意。综上,请求法院退还多扣划的执行款(执行费59258元及罚息58035元),共计117293元。 本院查明,陕西**电子有限公司与西安***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陕西**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11月16日保全冻结了西安***能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存款8313084元,冻结期限一年。2018年6月27日,本院作出(2017)陕0113民初1259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西安***能科技有限公司十日内支付陕西**电子有限公司货款625716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682元、保全费3763元。陕西**电子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2018)陕01民终8929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原判。二审判决生效后,异议人向陕西**电子有限公司发送《告知函》,协商履行判决义务事宜,但陕西**电子有限公司未予回复。2018年11月8日,陕西**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11月14日,本院对西安***能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存款6257160元进行了续冻。2018年11月24日,本院作出(2018)陕0113执665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能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6430898元(包括货款6257160元、案件受理费52682元、保全费3763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8035元、执行费59258元)。11月26日,本院从西安***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冻结的账户上扣划存款6430898元。后被执行人西安***能科技有限公司对此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中,本院依陕西**电子有限公司申请,保全冻结了西安***能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存款8313084元,冻结期限届满前又按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数额进行了续冻,本院所冻结的款项保证了陕西**电子有限公司债权能够足额得到支付,即本案判决生效后,不存在异议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且异议人亦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协商履行判决义务事宜。陕西**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只是启动本院对所控制的保全款项进行扣划,但本院在扣划西安***能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存款时,要求西安***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8035元、执行费59258元明显不当,故西安***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异议成立。本裁定书生效后,异议人可申请本院退还多扣划的执行款11729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本院(2018)陕0113执665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能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6430898元为,扣划西安***能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存款6313605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栩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