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子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某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执复175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陕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能科技有限公司(异议人)。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西安市**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在执行陕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陕西**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西安***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公司不服**法院(2019)陕0113执异13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法院查明,**公司与西安***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公司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于2017年11月16日保全冻结了西安***能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存款8313084元,冻结期限一年。2018年6月27日,**法院作出(2017)陕0113民初1259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西安***能科技有限公司十日内支付**公司货款625716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682元、保全费3763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2018)陕01民终8929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原判。二审判决生效后,异议人向**公司发送《告知函》,协商履行判决义务事宜,但**公司未予回复。2018年11月8日,**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1月14日,**法院对西安***能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存款6257160元进行了续冻。2018年11月24日,**法院作出(2018)陕0113执665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能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6430898元(包括货款6257160元、案件受理费52682元、保全费3763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8035元、执行费59258元)。11月26日,**法院从西安***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冻结的账户上扣划存款6430898元。后被执行人西安***能科技有限公司对此提出异议。 **法院认为,本案诉讼中,该院依**公司申请,保全冻结了西安***能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存款8313084元,冻结期限届满前又按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数额进行了续冻,该院所冻结的款项保证了**公司债权能够足额得到支付,即本案判决生效后,不存在异议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且异议人亦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协商履行判决义务事宜。**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只是启动法院对所控制的保全款项进行扣划,但该院在扣划西安***能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存款时,要求西安***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8035元、执行费59258元明显不当,故西安***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异议成立。本裁定书生效后,异议人可申请该院退还多扣划的执行款11729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变更本院(2018)陕0113执665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能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6430898元为,扣划西安***能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存款6313605元。 **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2019)陕0113执异136号执行裁定认定不存在西安***能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和其亦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协商解决履行判决义务事宜,该认定明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在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形下,被执行人无权要求解除保全,也无权以未解除保全为由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19)陕0113执异136号执行裁定书认定:申请人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只是启动对保全款项进行扣划,执行法院要求**公司承担**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执行费明显不当,该认定明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故二审判决后,被执行人未在判决规定日期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要求被执行人依法承担**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撤销西安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113执异136号执行裁定书,驳回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或者诉讼开始前,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面对争议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行为。本案中,首先,**法院已在诉讼中对被执行人西安***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足额保全,保证判决生效后能履行还款义务。其次,判决生效后西安***能科技有限公司提出主动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再由被执行人承担**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显属不当。据此,**公司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法院(2019)陕0113执异136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西安市**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执异136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屈 娓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樊 洲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