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陕0113执6654号
陕西子竹电子有限公司、西安***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子竹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13民初125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子竹电子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西安***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430898元。后,被执行人西安***能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异议,本院审查后作出(2019)陕0113执异136号执行裁定书并将多余款项人民币117293元退付被执行人。现本院(2017)陕0113民初12594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113执665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11月7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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