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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优业组合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厦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终23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优业组合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五缘湾特色商业街二期B区B06栋一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99号同吉大厦西区三楼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 原审被告:**,女。 原审第三人:厦门洛基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五缘湾特色商业街二期B区B06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厦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五缘湾道五缘湾文化展览苑B区6号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上诉人福建优业组合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厦门洛基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厦门)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6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优业组合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福建优业组合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福建优业组合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福建优业组合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仲 审判员 林 勤 审判员 苏 鑫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