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8358号
原告:青岛森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中路192号国贸大厦8楼83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092063681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鑫鸿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规划东22号线以东,科兴路以南**路以西,科韵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756913299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森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鑫鸿海电子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青岛森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森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申请降低诉讼金额至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青岛森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