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11530号
原告:青岛森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长城南路1号56号楼1**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092063681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赛拓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长城南路1号富力总部基地108号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W9D2RX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岛庭轩康养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长城南路1号富力总部基地108号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WLJU5X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森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赛拓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庭轩康养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森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森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70元,不予收取。保全费3150元,由原告青岛森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