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民初5461号
原告:青岛森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中路192号国贸大厦8楼83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广西金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街道世纪大道甲82号。
主要负责人:***,董事长。
被告:广西金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84号南宁市外商投资中心11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青岛森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金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广西金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青岛森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岛森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森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