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214民初6908号
原告:青岛森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雅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淮土镇。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青岛森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雅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认原被告于2020年9月6日签订的《青岛森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总部办公室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于2022年9月1日解除;
二、因被告施工的工程尚未完工,已完工部分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原告同意对未完工的工程以及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自行修复施工,基于上述《青岛森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总部办公室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总价款110万元,原告已经支付了93万元,剩余的17万元作为原告的修复费用,由原告自行对工程进行施工以及修复,原告不再向被告支付该17万元,被告对该17万元也不再向原告主张权利;
三、本调解协议签署后,原被告就本案再无争议,案涉工程的保修义务由原告自行解决。
案件受理费7090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应收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退回524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