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森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金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执保921号
申请人:青岛森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中路192号国贸大厦8楼83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西金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世纪大道甲82号。
负责人:***。
被申请人:广西金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84号南宁市外商投资中心11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青岛森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金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广西金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以(2022)鲁1003民初54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广西金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广西金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2022年11月8日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金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广西金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