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宁0181执8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亿丰砼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息代码91641200554195217D。
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执行人宁夏北恒昌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息代码916401033950549699。
法定代表人焦某。
本院在执行宁夏亿丰砼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夏北恒昌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1)宁0181民初22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206053元(含执行费294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算),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20310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并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风险提示,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2022年3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宁夏北恒昌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2年3月22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宁夏北恒昌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2年4月20日至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进行社区调查,向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线索,了解到被执行人公司已不在申请人提供地址处办公,故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2022年8月2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2022年8月3日通过协助机关灵武市审批服务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宁夏北恒昌工贸有限公司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于2022年8月3日对宁夏北恒昌工贸有限公司的企业注册登记进行了冻结。
7.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任拒不履行义务,我院于2022年6月24日将被执行人宁夏北恒昌工贸有限公司纳人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宁夏亿丰砼业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同时负有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义务。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杨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