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宁0181民初3557号之一
原告:宁夏亿丰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宁东镇灵州综合工业园A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宁夏亿丰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宁夏亿丰砼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亿丰砼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亿丰砼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亿丰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路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