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亿丰砼业有限公司

宁夏亿丰砼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宁0181执12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亿丰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宁东灵州综合工业园A区。
法定代表人:黄海辛黄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娟马某,宁夏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夏锐泽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马家滩镇杨家圈村三队。
法定代表人:杨伟杨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宁夏亿丰砼业有限公司与宁夏锐泽伟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
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风险提示,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宁夏锐泽伟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信息、房地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于2022年8月3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宁夏锐泽伟商贸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到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住址也未找到被执行人。
3、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经通知仍拒不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宁夏锐泽伟商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信息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案应执行标的182734元(含执行费2602元),未执行标的182734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宁夏亿丰砼业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王亮亮
审判员  柏晓斌
审判员  贺永宏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