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202民初215号
原告:宁夏希望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潘志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娟,宁夏宓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尉元煤炭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
法定代表人:柳国庆,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宁夏希望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尉元煤炭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宁夏希望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希望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尉元煤炭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宁夏希望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德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严 安